文档编号:3927

关于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填写纳税识别号(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)的新规执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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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税务局要求,企业单位必须填写发票抬头,由于税务局对我们前期开出的发票有反馈意见,在发票申请处做了以下调整:
(以下调整限电子发票和纸质普通发票申请)

1、  发票申请页面增加单位性质选择:企业、 行政事业 、 个人

(1)如果学员选择了“行政事业”或“个人”,而在发票抬头中包括以下名称(任一个)“公司、集团、事务所,有限责任,合伙”,则系统不予开票,并提示学员“根据您填写的发票抬头,您的单位性质选项错误,请重新选择”。
    
       选择单位性质为“行政事业”或“个人”的,不强制填写纳税识别号(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)
 
(2)如果学员选择单位性质为企业,则在填写发票信息时,必须填写纳税识别号(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号),否则系统无法提交发票申请。

3、个人申请发票要求必须填写姓名,不允许填写“个人”
 
以上要求从2017年10月17日通知后执行。
 
 
 
(以下要求2017年10月17日已经废除)
 
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要求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要填写纳税识别号(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,以下简称识别号)的新规执行:
 
 
1、2017年6月12日起我们的系统已经新增识别号的填写要求,但考虑还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学员,这个填写要求不强制执行,但如果不填写就提交发票申请,系统会有提示信息。
 
2、在2017年7月1日前,对于发票抬头名称是企业类,但不填写识别号的纸质普通发票申请,客服不做发票信息审核控制,照常开出,但不接受换票要求。
 
3、从2017年7月1日开始,对于发票抬头名称是企业类,但不填写识别号的纸质普通发票申请,客服会进行发票信息审核,将此类发票申请从本批次开票数据中剔除,并发送短信通知学员,信息通知内容:由于发票信息不完整或地址不详,您申请的发票无法开出。请您尽快登录网站完善信息,完善后发票将于下一批次发放。
 
特别说明:如果学员一直不去补充完善发票信息,系统将无法导出开票数据。

[全文完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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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:2017/7/6 13:44
更新:2023/7/14 14:5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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